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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心普法 裁量有道】新仲裁法解读③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时间:2025-12-19 02:26来源:网络编辑:鄂尔多斯 点击: 4 次
  历经七年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9月1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旨在进一步提升仲裁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接轨国际规则。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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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七年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9月1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旨在进一步提升仲裁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接轨国际规则。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新法精神,焦作仲裁委员会特推出"仲心普法裁量有道"系列宣传,邀请专家、仲裁员围绕修订亮点,通过案例解读、实务分析等形式阐释法律适用要点,助力市场主体掌握高效争议解决路径,共同推动仲裁制度在新时代发挥更大法治保障作用。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新《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本次修改,新增了合同“不生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这将意味着即使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待定,也不必然导致仲裁条款的失效,从法律形式上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以合同未生效或被撤销作为依据来逃避仲裁的管辖范围,弥补了之前未规定全部的合同状态下,存在较多管辖权争议的情形。

  虽然司法实践中,在审查仲裁条款效力时多数仲裁机构以此作为审查标准,但通过法定形式确定为仲裁条款约定的稳定性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支持。并且,通过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先行审查权,避免因主合同的效力争议导致仲裁程序停滞,实现争议解决机制的高效运转。

  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庭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协议本身具有独立程序法功能,其成立要件与生效标准需要适用《仲裁法》的专门法律规范。本次新《仲裁法》与国际同行规则保持一致,也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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